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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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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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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解读


一、背景与意义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以下简称第34号令)。之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规定。2018年6月,按照国务院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要求,国、地税合并。合并后,为统一、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和程序,现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省以下单位适用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将另行制发。
二、主要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6章39条,着重对第34号令规定进行了细化,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理委员会的构成
《规程》第三条规定,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和分管征管科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处、督察内审处。

(二)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规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案件案情确属“重大、复杂”以下案件,应进入审理程序进行审理:“(一)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三)案件的提请
与第34号令,《规程》对稽查局提交材料,增加了两类,一是查补税款计算表、偷税金额及比例计算表,二是税务文书目录。前者用于保障税款、罚款计算的准确,后者用于将稽查过程中使用的表证单书等税务文书予以目录化,便于判断程序是否违规。

同时,《规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重大税务案件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数字计算准确性由提请单位负责。”
(四)书面审理
《规程》对成员单位书面审理的内容、时限、流程予以规定,重点细化了对补充调查后书面审理的相关内容。

(五)会议审理
《规程》对重大税务案件的会议审理程序、议事规则予以明确,重点对参与人员进行了细化规定。

(六)案审的监督
在案件监督方面,《规程》强调了稽查局应当将相关文书的复印件及时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按季报送《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期将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和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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