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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针对"国内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的现状,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意见》在"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中要求: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
二、须落实的八项税收支持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六项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法定规定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占全部股权(资产)的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以上].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3.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1)贷款范围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2)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3)扣除金额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各类贷款资产余额×规定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六)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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