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43
  • Tax100会员 33157
查看: 467|回复: 0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9年第二季度热点问题反馈(四)房产税

1009

主题

1235

帖子

1251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251
2020-11-6 10: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9年第二季度热点问题反馈(四)房产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17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06
2020-11-6 10: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
2.以房产投资联营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3.住宅小区内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