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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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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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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规范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免税金额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的出口金额,如出口金额不为人民币的,需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三)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首月),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并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适用本公告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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