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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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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一、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新政策?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每月5000元的费用扣除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二、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适用新税法规定?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除了调高减除费用标准,还有什么其他变化?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维持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四、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举例说明: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其中: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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