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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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