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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3期:“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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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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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03: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3期:“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简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553355&idx=1&sn=68bdbee825fd27f2e632d30d61810b9d&chksm=bd7cfa168a0b730046de90ea03e425f678eb3622f112c4e2c6f4eea0ccd7991fe2233a34e1e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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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
出口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较长、企业投入大、占用资金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盘活企业的资金呢?让我们一起学习本期出口退税云讲堂,看看“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的具体内容吧。
第十三期
“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简介






01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先退税后核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项: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02
“先退税后核销”申报、核销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项:

已申请“先退税后核销”的生产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先退税后核销出口合同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 9 )及其电子数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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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央广大湾区之声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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