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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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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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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02: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吉林税务
标题: 三部门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kzNTU2Nw==&mid=2247512412&idx=1&sn=45419d6e8e6d7a5cc2224587a2ea8a26&chksm=9b17e9fcac6060ea17a013d33d0d0d1490b234d4b04e590981aee3d094c78b0fc90b1744a47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5
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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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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