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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0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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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6 0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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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襄阳税务
标题:
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0月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Njk1NDQwOQ==&mid=2247492452&idx=6&sn=67c5196724978de98dbe7b3c54027c76&chksm=eb6f0f22dc188634e965188f2df6deb4dd821d2df30c51da0f20705625c30ff74727f9fbfd0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5
二维码:
-
01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02
问: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各项补偿收入是否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因此,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03
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的规定:“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04
问: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05
问:疫情期间我参与了企业统一组织的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我的名字,我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九、……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06
问:自然人享受个人转让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的购房日期怎么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三、(一)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07
问: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工资总额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金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缴纳的税费范畴。
综上,缴费单位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工资总额应包括个人所得税,不包括社保缴纳金额。
08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否适用财税【2016】12号中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6年2月1日起,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09
问:在湖北税务APP缴纳了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在哪里可以打印凭证?
答:在湖北税务APP上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到办税大厅的自助办税机上打印缴费凭证。
近期即将上线的新版湖北税务APP中将新增缴费凭证下载功能,届时可直接下载打印。
10
问:在湖北税务APP缴纳医保时,显示无法提取信息,如何处理?
答:在湖北税务APP缴纳医保时,显示无法提取信息,处理方式如下:一是确认网络是否稳定通畅;二是到当地医保局核实人员登记信息或参保信息是否符合缴费条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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