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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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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00: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427540&idx=3&sn=d5ec8b921e7274d4d96e1e30fe3b8e7c&chksm=8bf7932dbc801a3b054dfb6e5a3843bf8ebbe46a9d3e510c93265727abca32b43a0374a5976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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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本文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废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编辑: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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