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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备案上有什么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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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0: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备案上有什么最新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备案后如发生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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