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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4月30日前收取预收款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还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也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补开国税的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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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4月30日前收取预收款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还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也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补开国税的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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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0: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开发企业4月30日前收取预收款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还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也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补开国税的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2016年12月31日后也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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