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湖南税收营商环境,满足纳税人合理使用定额发票的需求,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定额发票时间,提高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的办税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定额发票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二、定额发票适用纳税人类型
在湖南省境内,具有频繁、等额且小额经营特点的纳税人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三、定额发票的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两种。
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设1元版、5元版、10元版、20元版、50元版、100元版等版本,每本50份。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面额及本份数由要求印制发票纳税人确定。
四、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后,方可领用定额发票;
(二)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使用定额发票的经营项目,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
(三)为给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发票领用服务,定额发票领用不再要求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但纳税人在使用定额发票前应逐份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定额发票的使用、保管和登记制度,设置定额发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序时登记领用、开具、缴销、结存等情况,做到账簿、账实相符;
(五)定额发票的开票收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及时申报纳税。
五、《公告》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