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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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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0: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税务机构合并前,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在制度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税务机构改革后,为了统一规范,便于基层操作,需要从省局层面上依据相关政策,对原有《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整合。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电子税务局的推广应用和税务总局部分票证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出台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达到规范统一,适应新的工作需要,更好地加强全省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管理。
二、《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湖南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印制企业。
(二)税收票证的定义。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其中纸质形式包括纸质印刷形式和纸质非印刷形式。
纸质印刷税收票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票证种类、式样而承印的各种纸质票证。
纸质非印刷税收票证是指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下统称“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字号统一使用系统税票号码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以下统称“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明确了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保管、作废、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和检查等工作。
明确了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补打《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规范了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
明确了“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作废、补打、结报缴销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三)岗责体系。对省、市、县各级税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也明确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四)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具体规定。为确保税款安全,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双限”条件下,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时限和金额。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是:
1.税务人员、代征代售人为个人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2.代征代售人为非个人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三、《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施行的起始日期
《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公告〔2013〕5号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公告〔2014〕8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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