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湖南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9月28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七部门发布商贸函(2018年631号),同意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试点。湖南省人民政府随即下发《关于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年27号)。我局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规定,满足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如下:
1.在湖南高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通过备案的市场经营户、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或外贸代理商(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2.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并在长沙海关指定监管场所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
3.出口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纳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联网信息平台管理。
(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方法
1.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2.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市场经营户和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下发的相关数据和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联网信息平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