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根据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2号),决定自2020年3月至5月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主要内容
一是“减”。2020年3月至5月,对全省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
二是“缓”。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为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保障措施
一是做好业务经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是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尽快做实市级统筹。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可使用职工医保风险调剂金解决。
相关链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