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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有这五个理解误区,你避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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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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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30 10: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茂名税务
标题: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有这五个理解误区,你避坑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3MzY4NQ==&mid=2650159750&idx=4&sn=152509b688400411bb627286f8bb7d4f&chksm=8376e23cb4016b2a13f07a30574a5276ad18b21ac9186b4adca82d78184c095a3b6b082a983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9 17:32 编辑



疫情期间,国家发布了很多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于这些政策,你有陷入过误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五大理解误区,来看看你有没有“中招”吧。
误区一
不能及时开具红字发票,就暂时无法享受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
某出租车公司A在2020年1月已开具了关于公共交通运输的专用发票,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再及时联系上客户,不能及时开具红字发票。因此A公司认为不能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在财税2020年8号公告、财税2020年9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可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A公司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红字发票可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
误区二
快递公司受托向居民派送快递,应征增值税?
某快递公司B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实际向居民派送快递,不属于直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B公司认为这部分收入要缴纳增值税。


正解:

B公司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财税2020年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误区三
可以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征税,对其他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某企业培训公司C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有个别客户要求C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认为,可以把培训服务收入一分为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则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正解: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公司只能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计税:
  方式一:C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财税2020年8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方式二:C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误区四
202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某制造业公司D2019年因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大为锐减,由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D公司无法再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正解:

为支持小微企业平稳渡过疫情,现行政策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一般纳税人业务萎缩,销售收入有所减少,希望能够延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政策。对此,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扶持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再将转登记政策延续一年。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在2020年年底前选择办理转登记。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因此,如果该制造业公司满足以上条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五
2020年,只有电影行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某广告公司E听说国家发布了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以为2020年只有电影行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而自身广告公司无法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


正解: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局限于电影行业,包括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对象。2020年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对象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包括E公司在内的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对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茂南区税务局
编发: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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