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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敲黑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五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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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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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30 1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福田税务
标题: 【温馨提醒】敲黑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五种税收风险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2MTAxOQ==&mid=2653480889&idx=3&sn=2066f6f9a4feed655443c7566b7a4486&chksm=84e0348db397bd9b868d67bbd10266cbe72f253d88f0c8bde444bc9045dcabb587b8a77d9aa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9 17: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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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我们梳理了以下5个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风险点,助力企业准确把好“政策脉”,控住“风险关”。
风险点2:研发费用适用行业不明
税务贴心提示:并不是所有行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关注6个行业负面清单。

政策链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风险点3: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有差异
税务贴心提示: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多种,通常有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不同的口径存在诸多差异。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自行判断,对应属于研发活动支出外,没有过多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主要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但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因此,会计口径、高新技术口径一般大于加计扣除口径,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应小于在其他口径下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如果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不能准确把握,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

政策链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风险点4: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税务贴心提示: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点5: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不当
税务贴心提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但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由此可见,现阶段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所以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上可以做出一定的安排,择优选择对企业更为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选择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则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果放弃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则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江苏税务 南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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