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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可以税前扣除吗?如需办理,办理的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又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函〔2011〕10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当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取得《申报受理通知书》后,可税前扣除。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期申报,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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