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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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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0: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实名办税的工作安排,2017年3月起,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实名办税,并发布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本公告,对全省实名办税予以统一规范。
二、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税务机关和通过江西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适用公告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实名办税的界定
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验证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税务代理人、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自然人纳税义务人。
(二)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
原则上,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均应当实行实名办理。公告明确7类实名办税涉税事项,其他涉税事项是否实名办理授权县(市、区)以上(含)税务机关机关确定,实名办税涉税事项具体包括:(1)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或设立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2)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3)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确认;(4)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5)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6)开通网上办税(含移动办税、自动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7)办理退抵税费;(8)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前提和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内容关系实名办税的效果。公告规定了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影印件、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人像信息、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等。同时,公告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民众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实名办税是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实名办税实施后,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由实际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和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具体为:(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4)办税人员是纳税义务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已被采集的身份证件原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五)风险管理控制
为加强税收风险管控,引导纳税人规范自身涉税行为,公告明确了特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实名信息。具体包括:(1)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2)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3)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4)县以上(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的。
(六)实名办税具体流程
为有效引导纳税人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上税务局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公告对实名办税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江西省各办税服务厅受理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申请时,应当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应当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经验证后办理。江西省网上税务局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纳税人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网上税务局提示“需要获取手机验证码”并显示已在税务机关登记过的手机号码列表,办税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并将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填入验证码输入框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七)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推行实名办税工作。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采集、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以及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未按照税务机关告知要求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授权、税务代理人代理权限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八)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税务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应当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相关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江西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九)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承诺
为实现征纳互信,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提高税收遵从,公告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应当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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