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物权编—划重点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看点1: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看点2:关于所有权
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看点3:关于用益物权
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看点4:关于担保物权
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
看点5:关于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二、物权编—找亮点
亮点1: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亮点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亮点3.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亮点4.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亮点5.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亮点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亮点7.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亮点8.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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