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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水到了!税收政策助力企业抗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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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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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30 10: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龙舟水到了!税收政策助力企业抗险救灾!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500989&idx=3&sn=3f6f361d622f42c9a0a62112e0797a24&chksm=f9510d1fce26840938187706a1e0e4683feb62cd41bd8572a97c5d58311b3136317d5bfc98f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9 17:29 编辑



近期,受副高压气流的影响,广州遭遇大面积暴雨天气,雨量强度大、范围广、均超历史记录,其中黄埔、增城两区灾情严重,多处交通受阻,房屋倒塌,企业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当下正值广东地区“龙舟水”时节,考虑企业受灾情况,小编及时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将损失降到最低。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哎!下暴雨了,真倒霉!仓库存货全泡水了!这下损失惨重!

别焦急,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哦。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次,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申报会不会很麻烦的啊?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以实际利润为依据,企业已按会计规定处理的资产损失准予扣除。年度申报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那太好了,我想问问企业损失应如何计算呢?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哦,那我明白了,我们留存备案的资料有哪些?

具体按不同情况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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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按不同情况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一、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二、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哇!政策暖心又方便,太感谢了!

有任何疑问还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哦。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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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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