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故以外币结算的技术合同应按照合同签订当日的外汇牌价来换算人民币,在书立合同当日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计算贴花。
多缴的印花税可否抵退,需要根据具体的缴纳方式确定。凡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贴花划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采用其它缴税方式的,确系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税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抵缴或退税。
C企业采用申报缴税方式,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C企业多缴的印花税可以申请抵缴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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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