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形势不断变化,房地产经营业务日益复杂,各地在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理解或执行方面的差异。为了指导各地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难题,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从有利于维护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公平,有利于基层平稳执行,以及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循的角度出发,我们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理解难点
(一)关于第三条中归集和分摊的关系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归集和分摊是一前一后、互不交叉的两个步骤,能直接归集的应先进行归集,剩余不能直接归集的部分,再按规定的原则进行分摊。
(二)关于第四条第四项的“截止时间”
为了尽可能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到实际经济业务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存在合理原因,导致未能在开始清算之前获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如果纳税人能在正常的90天清算时限内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允许其将相应金额列入扣除项目中计算扣除。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7年6月1日符合应进行清算的条件或接到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通知书,那么,凡是在2017年8月29日前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可以列入相应的扣除项目中扣除。
(三)关于第五条第二项的“一次性扣除”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在公共配套设施费中扣除后,不得再在“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中重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