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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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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4 10: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帮扶停产、停业企业,促进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确保停产、停业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到位,省税务局决定对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停产、停业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企业,其出租房产、土地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缴交职工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工资,且困难减免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不存在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困难减免申请资料和房产、土地租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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