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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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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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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4 10: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随着税务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一批财产行为税业务政策文件面临着政策调整、执行机关变更的问题,为了方便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和广大纳税人遵循,我们对财产行为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的理解难点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销售以后,其土地面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有必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的计算进行明确。结合现行政策规定,确定为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具体方法为: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项目的应税土地面积=总面积×[1-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及已实际交付的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
(二)关于契税申报缴纳的有关时限
配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对有关政策的申请办理、执行时限作了解释。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我省契税征管实际,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区分个人承受房屋和其他情形两类明确了契税政策的具体适用时点以及申报缴纳期限。
(三)关于房地产转让申报价格明显偏低问题
为减少征纳争议,促进税收公平,参照《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以市场交易价格的70%作为价格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价格偏低程度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价格偏低判断比例=纳税人申报价格÷市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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