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内容
(一)依据7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对山东省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予以明确。
(二)依据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及备案实施方式进行明确,避免基层执行不一。
(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76号公告规定为准,省级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四)依据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