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近年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在切实提高纳税服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二、制定目的
推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确保简政放权成果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二是有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税不含青岛市,下同),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四、实名办税制度
(一)实名办税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税务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5.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的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补录、首次办理涉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2.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
3.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4.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5.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6.开通及变更网上办税功能、初始化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风险管理控制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进行本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办理。公告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列为D级的;
2、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