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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相关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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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0: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相关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据,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结合税收管理实际和当前落实简政放权,推进依法治税要求,山东省国税局组织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进行了梳理,并决定废止其部分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是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二)上一年度在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下,并能够提供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无保留意见的签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或虽有少缴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的纳税人;”
  三是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丢失或缺失的发票,视同已开具的发票一并计入开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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