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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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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0: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下称营改增)试点,为保证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目的
  一是告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下称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的条件。二是告知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过渡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三是告知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过渡优惠的有关时限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将增值税过渡优惠按照政策类型分为两类,即:备案类和审批类。将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的试点纳税人,按照获取税收优惠资格的途径分为两类,即:可直接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和需按公告要求报送资料的试点纳税人。
  (一)备案类
  1.可直接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的试点纳税人。该类纳税人分为两种,一是地税部门能够提供减免税信息数据的试点纳税人,该减免税信息涉及的应税服务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过渡税收优惠规定的,不需试点纳税人报送资料和确认,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二是地税部门提供数据中没有减免税信息的试点纳税人,能够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
  2. 需按公告要求报送资料的试点纳税人。该类试点纳税人属于上述第1条之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过渡税收优惠规定的,应按公告要求报送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可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二)审批类
  增值税即征即退过渡优惠项目包括: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试点纳税人申请上述优惠项目,需按公告要求报送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有关流程审批,批准后,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过渡优惠。
  三、其他事项
  (一)拟自8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应于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优惠项目的备案或审批。
  (二)“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个人(指自然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因上述个人属于不需要且未办理税务登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公告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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