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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政策系列(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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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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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03: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通税务
标题: 非居民税收政策系列(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cwMzU0Ng==&mid=2247500022&idx=2&sn=43fdb27572af37a0286a624677d706d5&chksm=f99692e3cee11bf5d885e97525f2439a65bcd6fd3526b15bafba8d2bef8697f9d023dbecf5c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2
二维码: -
非居民税收政策系列:
为提升大家对非居民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要求的了解,化解非居民税收风险,提高非居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我们整理并录制了非居民税收政策系列视频,供大家参考。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

为扩大互利共赢合作,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01

Q:
哪些属于“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政策适用对象?
A: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3号文第一条: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02

Q: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A: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第二条: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03

Q: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有哪些基本要求?
A:
境外投资者符合财税【2018】102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04

Q: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有哪些具体规定?
A:
(1)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3)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税【2018】102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
05

Q: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后续管理有何要求?
A:
(1)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2)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未按照本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3)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追补享受政策需提供资料: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4)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财税【2018】102号文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06

Q: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A:
(1)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2)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3)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符合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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