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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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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 11: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行为,适应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征收税费种类发生了变化,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已不足以适应当前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重新对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进行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二条,除了总则、附则外,按照委托代征的管理、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职责、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办法》适用的范围。结合基层税务部门在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实际工作中的需要,《办法》明确全省范围内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的内涵。根据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代开发票管理要求,《办法》规定,委托代征是指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的行为;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的范围。随着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将原地税部门负责的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的税费纳入委托代征范围。《办法》明确以下情形的税费可实行委托代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费(包括个体工商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税费以及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费);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过程中依法征收的相关税费;具有源头控管或有管理优势的行业纳税人缴纳的税费;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的税费;县(市、区)以上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
(四)代开发票的范围。为适应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原地税部门负责的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纳入代开发票的范围。《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实行委托代征税费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明确了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五)简化代开发票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简化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资料。《办法》根据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同步简化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资料。对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和其他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或者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职责。明确了县(市、区)以上税务局的管理职责、基层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办税服务部门的管理职责、代征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七)法律责任代征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托代开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或付款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或付款方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代征税费或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的,要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对违法代开普通发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托代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前暂停代开发票,对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对受托代开单位遗失、被盗或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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