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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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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 11: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解读:
鉴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已经取消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进行了更新。
为了推进全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并重新发布公告
本公告在实质性内容上,延续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的部分规定,规范了一些文字表述。
(一)简化办理流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简化办理文书。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三)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四)统一文书送达。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五)更新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规定,相应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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