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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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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 11: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
(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就规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发布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公告》第二条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三项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2.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明确申报要求
《公告》第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
《公告》第四、五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申报期限及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对应栏次填报。
《公告》第六、七条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核算要求及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公告》第八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照第四条规定期限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的,将按照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三)明确管理要求
《公告》第九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免税管理。
(四)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第十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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