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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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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 11: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发挥环境保护税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促进治污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即:适用于不能使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的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征税对象。即:建筑施工过程中排放的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排放的煤粉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扬尘和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其污染当量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一般性粉尘确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建筑施工扬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建筑施工扬尘抽样测算方法,平移沿用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中的系数。

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能够准确核算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计算;不能准确核算的,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除以实际工期计算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实际工期不满15天的不计算,超过15天(含)的按1个月计算。建筑施工停工期间超过一个月(含)且未排放建筑施工扬尘的,停工期间其排放量可以零申报。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抽样测算方法,平移沿用了《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著)中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费征收核定的计算方法。明确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确定具体适用的排污系数,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申报缴纳办法。对适用《公告》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其申报缴纳办法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即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煤炭装卸(堆存)地。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开工尚未完工建筑施工项目,其在2019年1月1日前已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不缴纳环境保护税,2019年1月1日后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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