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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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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 11: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规程》”)。为落实好《规程》,按照《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徽省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资源税管理中涉及的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协作等事项。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总局《规程》和本实施办法指导下,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细化税源管理,强化风险比对,促进资源税政策依法落实,全面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分为19条,在税务总局《规程》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税源管理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的原则。
实施办法第五条说明了关联交易情况下调整资源税计税销售额的方法。
实施办法第六条说明了资源税扣减凭据的保存期限。
(二)纳税申报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申报上应尽的纳税辅导、不得额外增加报送资料、鼓励网络申报等责任,同时也强调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从优化服务考虑,合理确定资源税纳税期限。
(三)减免税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我省资源税减免规定进行了明确。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下放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明确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的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后续管理方法。
(四)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评估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加强内外部门协作,获取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强化风险防控。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资源税风险管理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通过综合治税,加强资源税零散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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