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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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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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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04: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乐山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0MjM1OQ==&mid=2655238972&idx=2&sn=b22feefd38b2a678e2fa8202921fe2d9&chksm=844de884b33a6192b0b73c47a981a2b4141ce13136aee12bf791e69abc1d4a4c221c2bffa29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31
二维码: -
致广大纳税人: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相关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5月征期时,已有部分纳税人按照“先行享受、事后核查”的模式预申报免征了2-4月的房土两税;11月征期时,应由纳税人提交正式的房土两税免税申请,经核准后对税款进行清结算。为方便您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便捷办理纳税手续,现就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1.纳税人提出免税申请,并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以下免税时段之一:

(1)2-4月
自行判定符合2-4月免税条件的,应在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自主提交2-4月房土两税免税申请并附列有关资料。

已经在5月征期预免征2-4月税款的,必须提交免税申请;未预免征税款的,可不提交免税申请。

5月征期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经核准后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于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补缴2-4月已预免征的税款。

(2)2-12月
自行预判符合2-12月免税条件的,应在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自主提交2-12月房土两税免税申请并附列有关资料,在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根据核准结果进行相应纳税申报,并进行必要的抵税或退税操作。

5月征期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经审核后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于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补缴2-4月已预免征的税款。

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就2-12月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税务机关开展审核并对2-12月免征税款进行最终清算。对经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全部税款。

2.由于房产税免征需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如个别地方的政府未在11月30日前完成核准流程,由税务机关依据初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先行办理免税并由纳税人进行相应纳税申报。对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未通过房产税免税核准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为方便纳税人顺利办理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相关事宜,我局已将11月房土两税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30日。

4.考虑到办税服务厅流量,请您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上传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附件1)供您下载,请按照上述指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减免税申请及资料提交、纳税申报等各项操作。

如您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办税服务厅办理指引》(附件2),并打印《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表》(附件3),按照上述指引进行减免税申请及资料提交、纳税申报等各项操作。

具体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请参阅《热点问题解答》(附件4),如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拔打12366热线电话。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对税务机关的理解。

附件:(识别二维码可查阅)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docx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办税服务厅办理指引.docx


3.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表.docx


4.热点问题解答.docx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原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特别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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