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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企业社会保险费11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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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0-31 13: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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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下午,湖南、贵州、广西、北京、江西、新疆、山西、吉林、青岛、深圳等地的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公告(通告)称,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各地对本次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具体内容的表述略有差异,主要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湘人社规〔2020〕21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 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2020 年 11-12 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 2020 年 11、12 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 APP 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 年 11 月 9 日前,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缴费人开展辅导培训,并接受相关缴费事项咨询。11 月企业的申报缴费业务自 11 月 10 日起全面开始办理,请缴费人在 11 月 25 日前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 12366 服务热线咨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 12333 或各地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具体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2号通告)。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按本公告明确的征收期限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其他地区,请关注本地区省级(计划单列市)人社部门、税务机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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