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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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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种综合申报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从税种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对税种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三、关于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半年纳税,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告》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考虑纳税人现有办税习惯,为便捷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仍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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