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经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就规范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发布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1、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公告》第二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表式(格式见《公告》附件),并要求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公告》第三条明确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对应栏次填报。
《公告》第四、五条明确业务核算及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要求。
(三)明确管理要求
《公告》第六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免税管理。
(四)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第七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