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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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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本市市、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八、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新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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