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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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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表,并对有关纳税申报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发布了全省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表表样。
  二是对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要求其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表,实行明细申报。
  三是取消在税务登记环节向纳税人采集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是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流程。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之后再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如果房产、土地、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对首次填报的纳税申报表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以方便纳税人申报。
  三、《公告》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4〕120号文件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5 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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