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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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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政策解读


   
本公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要求,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备案、退税办理和后续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对文件下发前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对2015年7月1日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二、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实行备案制。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十四条、十九条、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我省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实行备案制。

三、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备案要求。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十五条、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提交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享受优惠政策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依据纳服规范的要求,办理备案时纳税人还应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

四、税务机关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如何办理。

根据总局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根据《通知》及依据征管规范和纳服规范的相关要求,办理退税时纳税人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税申请报告、纳税人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具体是指哪些。

由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种类繁多,且每类要求基本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对每类产品进行调研后再予以明确。

六、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省局和市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层级监督检查和重点企业抽查,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监督。

七、本公告何时施行

根据《通知》施行时间的规定,本公告属于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应紧跟《通知》的施行时间,所以本公告施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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