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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流程图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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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流程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15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公布了第一批3类8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上述行政处罚权力均属于我省国税系统法定权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对税务总局事项目录中属于各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总局权力事项目录公开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公开”。
  据此,我局对税务总局公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确认并具体编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全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内容
  《全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告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要求
  公告规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敬请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浙江国税的税收执法予以监督。
  四、其他
  下一步,浙江国税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分批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不断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贯彻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流程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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