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为浙江企业,2012年2月购买了江苏省的地方政府债券,请问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我公司于2011年做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还在3年有效期期内,现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请问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答:需要。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局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局未在发票上加盖任何印章,请问该专用发票上是否需加盖我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答:需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需加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4、我公司与购买方签订两台冰箱的销售合同,但购买方实际只购买了一台,请问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为价外费用,可以纳入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我公司主要生产糕点、面包等,食品由于过保质期而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申报扣除?
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按文件第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6、我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8月出口的一批货物于2013年3月发生了退运,已做免抵退税,请问如何处理?
答:在发生退运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7、我公司为马来西亚某公司承印一批图书,请问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因此,公司承印的图书若符合以上条件,适用13%增值税税率;否则适用17%增值税税率。
8、员工生了小孩,我公司将自产的豆浆机赠送该员工作为探视礼物,请问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税务上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公司赠送豆浆机的行为,增值税和所得税都需做视同销售处理。
9、我公司2013年2月向印度某公司提供了工程设计服务,2013年3月1日申请出口退(免)税认定,请问还能享受出口退税吗?
答: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五条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10、我公司2012年6月10日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坯布,于2012年10月收回后出口印尼,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请问能否享受退税?
答: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签订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后收回加工货物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出口的,按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合同进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