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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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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所得税的范围、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剩余资产的分配、清算所得税的申报程序。
二、清算所得税的范围符合我省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一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点、第四点、第五点的规定,明确了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范围,并针对不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的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明确“企业因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解散或注销”,也属于清算所得税的范围。此外,根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的特点,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三、清算资产的处理应遵循公允价值的原则
公告第二章主要内容为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明确清算资产无论是已处置采取实际交易价格的,还是尚未处置采取可变现价值的,均应遵循公允价值的原则,防止关联交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明确“清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对清算资产中土地与房屋公允价值的核定可参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基准价,以及地税部门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计税价格。此外,股权投资清算处置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
四、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公告第三章主要内容为所得税清算结束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不仅涉及被清算企业,还涉及到被清算企业的股东。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五、清算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对清算所得税的申报程序作了明确。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当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备案资料中,应报送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对房屋、土地评估原则上应出具法定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size=18.6667px]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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