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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转登记”政策延续!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年底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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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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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9 16: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洛阳税务
标题: 【税务辅导】“转登记”政策延续!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年底前办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UwNTMwMg==&mid=2650965898&idx=3&sn=702b675cc63566159d6f9359259364cc&chksm=84f828f3b38fa1e5ca78bd7c5d940fb9dc1740b1620e58397e1823f0a72307d4e5da1b00d24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0 16:19 编辑

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你来问我来答”系列视频讲座后,税务总局“税务讲堂”近日又推出“热点政策解读”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解读最新出台的税费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今天我们来学习:“转登记”政策延续,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年底前办理。






相关解读
“转登记”政策延续,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年底前办理。
  为支持小微企业平稳渡过疫情,现行政策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一般纳税人业务萎缩,销售收入有所减少,希望能够延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政策。对此,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扶持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今年我们再将转登记政策延续一年。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在2020年年底前选择办理转登记。
  
  这项政策是延续政策,具体征管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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