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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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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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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工业企业,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应如何办理,一般需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下来?
答: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由原来的申请认定改为资格登记制,如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听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为资格登记制了,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的80万元,如果不去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那是否就可以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税?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三、我公司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购进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设备用于研发和生产,请问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由于贵公司购进的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不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四、我公司是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贵公司如能同时满足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内容详见文件第三、四条),则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我公司为全体职工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我是个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核定的销售额为2.5万元,听说现在规定都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那我原来未用完的发票怎么办?

答:销售额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可暂继续使用原有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七、我公司是一家4S店,原来使用的是税控盘开具发票,现在听说防伪税控设备需要升级了,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的金税盘、税控盘的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的价格为每个230元。


八、我单位是一家生产铅蓄电池的公司,听说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缓征消费税的政策,请问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因此,贵公司生产缓征条件的铅蓄电池,在办理税种登记后,于首次纳税申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九、我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是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为什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单》中无法选择“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答:原因是单位的税务登记信息有些项目与此表的取值不匹配,单位需联系税务机关对相应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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