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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八种情形的发票备注栏应该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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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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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05: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茂名税务
标题: 注意,这八种情形的发票备注栏应该怎么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3MzY4NQ==&mid=2650168001&idx=2&sn=017b653ab96399d1601a643029fbeb7d&chksm=8376827bb4010b6d382fb45c0b7f7b146f8dc106865e3bb67aa859c808bc9c0ede1add5665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30
二维码: -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中需填写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序号
业务类型
备注栏信息
政策依据
1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与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 579号
3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 99号
4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跨县提供服务的注明“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
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7
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8
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9
代办退税
国内生产企业向代办退税的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专票,需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发2017年35号
10
保险企业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
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11
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
应备注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2004年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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