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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温馨提醒,2020年十一月这些不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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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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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19: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2020年十一月这些不能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167026&idx=1&sn=d7dd0130456227fdb773a6fd0856f043&chksm=bd527c898a25f59fd4c1dfa63b0cabd7c900afe95120b80874a2d9f72b31e0072afafa494b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30
二维码: -

2020年11月申报期限截至11月16日

# 新政速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1、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2、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3、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4、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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